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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市氣瓶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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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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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06號


        《廣州市氣瓶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24年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屆6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長:孫志洋

      2024年2月19日


      廣州市氣瓶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氣瓶安全事故,保障公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氣瓶的充裝、檢驗和瓶裝氣體的運輸、經營、使用以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氣瓶的設計、制造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執行。

        本規定所規范的氣瓶范圍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包括燃氣氣瓶、工業用氣瓶、車用氣瓶、呼吸器用氣瓶等。消防滅火器氣瓶、長管拖車和管束式集裝箱用大容積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以及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礦山井下、民用機場專用設備使用的氣瓶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市氣瓶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規定。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氣瓶生產、經營、充裝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用于城鎮燃氣和車用氣瓶的瓶裝氣體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氣瓶安全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成立由行業專家組成的氣瓶安全技術委員會,對本市氣瓶的安全管理狀況、安全隱患、事故原因進行分析,提出整改或者預防措施以及完善現有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建議。

        負有氣瓶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根據氣瓶安全技術委員會的建議,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并實施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第五條  特種設備、燃氣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并組織實施行規行約,開展有關氣瓶安全管理培訓、安全評估和評價等行業服務。

        鼓勵特種設備行業協會建立并實施氣瓶充裝單位、氣瓶檢驗機構質量誠信評級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質量誠信評級結果,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氣瓶和瓶裝氣體安全宣傳教育,普及生產、生活用氣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用氣安全意識。

        第七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使用廣州市氣瓶質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統匯集全市氣瓶制造、充裝、檢驗、報廢等全過程數據信息,提高監管效能。

        第八條  鼓勵氣瓶充裝單位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采用新材料和先進技術,提高氣瓶安全性能和風險管理水平。

        第九條  鼓勵氣瓶充裝、檢驗和瓶裝氣體的運輸、儲存、經營和使用單位投保相應的氣瓶安全責任保險。

        第十條  氣瓶充裝單位只能充裝本單位及其連鎖經營單位登記的氣瓶,車用氣瓶和呼吸器用氣瓶除外。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設置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待檢區、不合格瓶區、待充裝區和充裝合格區,并且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

        非本充裝單位及其連鎖經營單位登記、超期未檢驗、檢驗不合格、報廢及其他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不得存放在待充裝區和充裝合格區。

        第十一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付z查人員對氣瓶進行充裝前、充裝后檢查并作出記錄,在氣瓶充裝作業時,作業人員不得同時兼任檢查人員;

       ?。ǘ┰诔溲b后檢查合格的氣瓶上粘貼或者以其他技術手段標示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規定的警示標簽和充裝產品合格標簽,按相應氣瓶標準規定佩戴瓶帽;

       ?。ㄈ┰诒締挝晦k理使用登記的氣瓶上涂敷充裝單位的名稱(字號或者商號)或者注冊商標、下次檢驗日期和應急救援電話;

       ?。ㄋ模┘訌姎馄咳粘>S護保養和自行檢查,確保所充裝的氣瓶顏色標志、安全附件等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及標準要求。

        第十二條  對盛裝單一氣體氣瓶進行充裝的,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充裝與氣瓶設計文件、制造標志規定相一致的氣體,不得混裝其他氣體,充裝過程所用的置換氣體除外。

        對盛裝混合氣體氣瓶進行充裝的,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氣瓶標志對應的氣體特性充裝相同特性的混合氣體。

        第十三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建立氣瓶信息登記檔案,對在本單位充裝的氣瓶進行登記,對氣瓶品種、制造信息、檢驗信息和唯一識別編號等信息進行記錄和管理,將氣瓶登記信息、充裝前和充裝后的檢查情況、相關充裝情況等信息上傳至廣州市氣瓶質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統。

        易燃、有毒介質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實現充裝信息的自動采集、保存、上傳。氫氣瓶充裝單位還應當對氫氣瓶的檔案、充裝、銷售、檢驗等進行全流程動態管理。

        車用氣瓶充裝單位的充裝裝置應當具有識讀汽車牌照和氣瓶電子識讀標志的功能。

        氣瓶檢驗機構應當對所檢驗的氣瓶進行信息管理,在檢驗工作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將檢驗數據上傳至廣州市氣瓶質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統。

        第十四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根據相關標準制定科學合理的事故風險防范措施、應急預案和救援措施,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作出記錄,并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進行分析評估。在氣瓶充裝許可有效期內,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完成本單位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和救援措施的全部演練項目。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的消防技術規范要求安裝用火用電用氣監控設備、火災自動預警設備和自動滅火設備,并接入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第十五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加強場站特種設備維護并及時更新,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者使用超過20年的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氣瓶充裝單位認為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經檢驗機構評估后允許繼續使用的,氣瓶充裝單位應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采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措施,確保使用安全。

        第十六條  氣瓶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跈z驗合格的氣瓶顯著位置涂敷下次檢驗日期以及使用截止日期或者終止使用日期;

       ?。ǘ┰跈z驗工作中發現氣瓶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者影響氣瓶安全的傾向性問題的,應當立即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ㄈ┳詸z驗報告出具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對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并記錄處理后的氣瓶流向。

        第十七條  氣瓶充裝單位、檢驗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ㄒ唬﹤卧旎蛘哌`法更改氣瓶制造信息、充裝單位名稱(字號或者商號)或者注冊商標;

       ?。ǘ馄窟M行焊接、挖補改造或者將報廢氣瓶翻新;

       ?。ㄈ⑽聪褂霉δ艿膱髲U氣瓶交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ㄋ模┙o未安裝全市統一電子信息標簽的液化石油氣氣瓶充裝燃氣;

       ?。ㄎ澹┎扇≡谳斉涔艿郎纤浇映溲b槍、拆卸灌裝秤電磁閥等手段違規充裝液化石油氣氣瓶。

        第十八條  瓶裝氣體經營單位不得銷售下列瓶裝氣體:

       ?。ㄒ唬┪慈〉脷馄砍溲b許可的單位充裝的易燃、助燃、有毒、腐蝕性介質的瓶裝氣體;

       ?。ǘ]有充裝單位標志、氣瓶警示標簽或者產品合格標簽的瓶裝氣體;

       ?。ㄈ┏谖礄z氣瓶、檢驗不合格氣瓶、報廢氣瓶或者未安裝全市統一電子信息標簽的液化石油氣氣瓶盛裝的氣體;

       ?。ㄋ模┪崔k理使用登記的氣瓶盛裝的氣體。

        第十九條  瓶裝氣體使用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褂梦窗凑找幎ㄍ糠笮畔?、超過檢驗合格有效期、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氣瓶盛裝的氣體;

       ?。ǘ┦褂梦窗惭b全市統一電子信息標簽的液化石油氣氣瓶盛裝的氣體;

       ?。ㄈ┯妹骰鹪囼炇欠衤?;

       ?。ㄋ模┰诓痪邆浒踩珬l件的場所儲存和使用燃氣;

       ?。ㄎ澹馄績鹊臍怏w向其他氣瓶倒裝、向已充氣氣瓶充裝其他物質或者對已充氣氣瓶進行加熱;

       ?。┳孕刑幚須馄績鹊臍堃?;

       ?。ㄆ撸└臍馄康纳虡嘶蛘咂渌麡酥?;

       ?。ò耍┥米圆鸾鈿馄?;

       ?。ň牛┓?、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營運車輛的車用氣瓶使用單位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車用氣瓶使用登記,應當提交車輛營運資格證書、機動車登記證書。

        車用氣瓶需要更換的,應當由車輛制造單位負責更換,經監督檢驗合格后,由車用氣瓶使用單位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車用氣瓶使用登記,并憑檢驗機構出具的消除使用功能處理證明文件辦理舊瓶注銷登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原設計非使用車用氣瓶作為動力裝置的車輛上安裝使用車用氣瓶。

        第二十一條  車用氣瓶使用單位應當制定車用氣瓶安全管理制度,設置車用氣瓶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車用氣瓶維護保養,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第二十二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充裝異地登記車用氣瓶的安全技術條件,并向社會公布。

        充裝異地登記車用氣瓶時,充裝單位應當核對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和機動車行駛證。

        第二十三條  燃氣車輛報廢的,車用氣瓶應當隨同燃氣車輛報廢。

        車用氣瓶使用單位應當憑檢驗機構出具的消除使用功能處理證明文件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已辦理車用氣瓶使用登記的車輛信息抄送公安機關核查車輛狀態,公安機關應當配合做好核查工作,協助監管車用氣瓶流向。

        第二十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累積記分制度。對氣瓶充裝單位、氣瓶檢驗機構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按照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予以記分,實施分類監管。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有關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24年2月2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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