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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廣州市黃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廣州開發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廣州開發區 廣州市黃埔區關于支持大模型等數字技術和實體經濟融合 加快推進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發展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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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源:廣州市黃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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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埔工信規字〔2024〕3號

      廣州市黃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廣州開發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廣州開發區 廣州市黃埔區關于支持大模型等數字技術和實體經濟融合 加快推進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發展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

      區各有關單位:

        《廣州開發區 廣州市黃埔區關于支持大模型等數字技術和實體經濟融合 加快推進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發展若干措施實施細則》業經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黃埔區政府同意,現印發實施。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相關主管部門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市黃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廣州開發區經濟和信息化局

        2024年5月17日

      廣州開發區 廣州市黃埔區關于支持大模型等數字技術和實體經濟融合 加快推進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發展若干措施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廣州開發區 廣州市黃埔區關于支持大模型等數字技術和實體經濟融合 加快推進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發展若干措施》(穗埔工信規字〔2024〕2號,以下簡稱《措施》),為便于政策實施,明確相關條款的具體內容及操作規范,結合本區實際,制定《廣州開發區 廣州市黃埔區關于支持大模型等數字技術和實體經濟融合 加快推進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發展若干措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廣州開發區、廣州市黃埔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獨入統的分公司視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關規定的企業或機構(本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 創新驅動 推動數字產業集聚發展

      第一節 支持數字經濟示范園區經營發展

        第三條 在《措施》有效期內,遴選不超過3家5G、云計算、大數據、工業互聯網、衛星互聯網、信創、商用密碼、大模型、數據要素等特色數字經濟示范園區的運營單位,給予每家最高150萬元的運營補貼。申請本扶持的園區運營單位具體認定條件和說明如下:

        (一)園區土地權屬清晰,范圍明確,提供的可自主支配的建筑面積不少于20000平方米。

        (二)需擁有專業的服務團隊,團隊成員10人以上,其中不少于5人具備學士學位或以上。

        (三)申報單位須通過建設公共服務系統等方式為入駐企業提供數字化基礎設施支撐、產數融合供需對接、網絡及數據安全服務。

        (四)在《措施》有效期內,須引入或培育不少于10家在本區新增納統的新一代信息技術服務業或制造業企業,累計不少于20家新一代信息技術服務業或制造業規模以上企業。

        第四條 在《措施》有效期內,自數字經濟示范園區認定起,按每年實際運營經費的50%給予每年最高75萬元的運營補貼,累計不超過150萬元。

      第二節 支持數字創新企業加速匯聚

        第五條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租用或購置本區認定的數字經濟示范園區內辦公用房給予補貼,在《措施》有效期內,按實際租金的50%,每平方米最高50元/月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20萬元;或按購置費用的10%給予一次性補貼,單個企業最高60萬元。

        第六條 申報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在《措施》有效期內落戶本區。

        (二)落戶當年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且在次年同比增長10%以上。

        (三)主營業務應是與5G、云計算、大數據、工業互聯網、衛星互聯網、信創、商用密碼、大模型、數據要素等數字經濟相關的新一代信息技術服務業或制造業企業。

        (四)企業在《措施》有效期入駐本區認定的數字經濟示范園區,租用或購置辦公用房且自用。

        第七條 數字經濟示范園區按照本細則第二章第一節【支持數字經濟示范園區經營發展】的相關要求和規定組織認定。

        第八條 本條款所稱租用或購置的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食堂、車庫、倉庫和宿舍。享受租金補貼期間,辦公用房對外轉租、轉售、分租、長期空置和用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事務,應當退還相關補貼。

        第九條 申請租用辦公用房補貼的企業在租用本區數字經濟示范園區辦公用房期間足額繳納租金,采用事后補貼方式。補貼期從數字經濟示范園區認定之日起至《措施》屆滿。

        第十條 申請購置辦公用房補貼相關規定如下:

        (一)申請購置辦公用房補貼的企業,辦公用房購置時間需在《措施》有效期內,并在其入駐園區認定為數字經濟示范園區之后。

        (二)購置辦公用房補貼以購房發票、購房合同、支付憑證、房產完稅證明、不動產權證等房產購置材料為準。

        第十一條 若企業先獲得租用辦公用房補貼后購置辦公用房的,按照補差額的方式給予補貼;若企業先獲得購置辦公用房補貼再租用辦公用房的,將不重復享受本條款補貼。

      第三節 強化關鍵軟件創新應用

        第十二條 支持本區基礎軟件、工業軟件相關企業在操作系統、數據庫、中間件、辦公套件、開發測試工具等基礎軟件,以及研發設計、生產控制、經營管理、工控安全等工業軟件的自主研發,引導企業在政務、電力、金融、工業生產、工控安全等領域形成示范應用,對投入累計不低于500萬元(不含稅),且扶持年度軟件銷售總額不低于200萬元的國產化基礎軟件、工業軟件產品,按其扶持年度實際銷售回款額的30%給予一次性最高60萬元補貼,政策有效期內累計補貼的產品數量不超過25款。相關要求如下:

        (一)申報產品須入庫廣州市關鍵軟件產品資源池。

        (二)申報產品研發團隊不少于20人。

        (三)申報產品的項目總投入額(不含稅)僅限于產品研發所發生的軟件購置費、設備購置費、軟件研發人員費、設備及網絡租賃費(含云服務)、軟件測試費及其他費用(不得超過實際總投入額的10%)。

        (四)申報產品及其升級版本實現市場化銷售且扶持年度銷售總額不低于200萬元(包括產品或者服務形式)。

        (五)申報產品已取得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權利取得方式須為原始取得(如屬于共有,則要求申請單位為第一權利人,且提供共有權利人同意申請本項目的書面材料)。申報軟件著作權證書登記的軟件產品主版本號為1.0。

        (六)申報產品須提供相應的信創適配證書及信創產品應用材料。若符合條件的關鍵軟件產品數量超過可補貼產品數量時,以扶持年度軟件銷售總額對符合條件的申報產品進行排名,排名超出可補貼產品數量的申報產品不予補貼。

        第十三條 對新取得國推商用密碼產品認證證書的30款商用密碼產品,每個產品給予5萬元補貼,單個企業最高30萬元,相關要求如下:

        (一)新取得國推商用密碼產品認證證書是指在本《措施》有效期內,根據《商用密碼管理條例》,按照市場監管總局、國家密碼管理局建立的商用密碼認證制度以及技術規范、認證規則,在經過認證委托、型式試驗、初始工廠檢查、認證評價與決定等認證實施程序后,企業獲得的商用密碼產品認證證書。商用密碼產品認證證書委托人名稱應與申請企業名稱一致。

        (二)在本《措施》有效期內,從2025年起集中受理補貼兌現,每次兌現10款商用密碼產品,每款給予5萬元補貼。累計兌現30款商用密碼產品,單個企業補貼上限30萬元。

        (三)同一款商用密碼產品只能享受一次補貼。已獲得《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促進商用密碼科研創新和產業發展辦法》(穗埔府規〔2020〕20號)補貼的商用密碼產品,不享受本補貼。

        (四)申請兌現“商用密碼產品補貼”流程如下:

        1.提交申請:企業通過“黃埔兌現通”平臺提交申請(即“線上申請”)進行材料預審。

        2.實質審核:區密碼主管部門對通過預審的商用密碼產品補貼申請材料進行實質審核,審核結果在“黃埔兌現通”平臺公示。

        如當年實質審核通過的名單等于或不足10款,按實際審核通過的名單予以補貼;如當年實質審核通過的名單多于10款,則按企業在“黃埔兌現通”平臺提交補貼申請的時間先后順序對前10款產品予以補貼;如當年補貼額度=當年額度(10款)+上一年順延的剩余額度,則按實際的額度數量予以補貼,規則不變。

        3.資金撥付:公示無異議后,辦理資金核撥手續。

      第四節 支持高水平工業互聯網平臺建設

        第十四條 對《措施》有效期內,經我區按上級文件要求組織申報,被工業和信息化部評選為跨行業跨領域工業互聯網平臺的服務商給予最高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五條 對《措施》有效期內,經我區按上級文件要求組織申報,被工業和信息化部評定為特色型或專業型工業互聯網平臺的服務商給予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六條 《措施》有效期內,服務商原則上只能享受一次本項扶持政策,如在《措施》有效期之內,申領過特色型或專業型工業互聯網平臺獎勵,再次獲評為跨行業跨領域工業互聯網平臺的服務商,以補差額的方式按最高檔給予扶持。上述工業互聯網平臺認定時間以工業和信息化部的公布通知時間為準。

      第三章 融合互促 加快制造產業數字轉型

      第一節 支持產業集群數字化轉型

        第十七條 《措施》有效期內對經國家或省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認定的產業集群數字化轉型試點項目牽頭企業,給予最高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八條 同一牽頭企業獲得的國家、省級和區級配套金額如超過企業自籌金額,超過部分區級配套金額不予補貼。

        第十九條 具體項目申報以發布的辦事指南或通知為準。

      第二節 支持規上企業開展“四化”升級改造

        第二十條 在《措施》有效期內,對獲得廣州市“四化”改造補助的規上制造業企業,按經認定的實際區內改造投入金額給予5%的補助,單個企業獲得的補助金額最高200萬元。

        第二十一條 能夠針對企業的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綠色化需求,運用工業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新一代移動通信等數字技術,以數據為驅動,對研發設計、生產制造、倉儲物流、銷售服務等業務環節,進行軟硬結合的數字化改造,促進產業鏈、供應鏈高效協同和資源配置優化。

        第二十二條 項目的建設實施場地屬廣州開發區、廣州市黃埔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范圍內。

        第二十三條 申報企業須委托經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業務主管部門認定的“四化”評估診斷資金項目承擔單位開展并完成數字化轉型相關診斷工作。

        第二十四條 《措施》有效期限內,企業數字化轉型實際發生費用須達到500萬元以上,實際發生費用包括開展數字化轉型建設相關的硬件投入、軟件投入、網絡投入費用等,不包括場地費用、水電費、人員費用等企業運營所需費用。

        第二十五條 《措施》有效期限內已完成數字化轉型建設或改造,具有數字化相關配套設備設施,包括企業開展數字化轉型所需的數據、網絡、平臺要素條件,實現工業企業設備數據、系統數據、供應鏈數據等數據要素“上云上平臺”并在云端或平臺集成、分析、應用。

        第二十六條 同一個企業在《措施》有效期內僅可享受一次扶持。

        第二十七條 須具有不少于3項可量化、可考核的經濟效益指標,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實施前后在運營成本、產品研制周期、生產效率、產品合格率、能源利用率、設備服務平臺接入數量等方面的變化情況。

        第二十八條 采用事后補助方式,相關項目須在《措施》有效期內入庫廣州市“四化”改造項目庫,并按照廣州市“四化”改造項目的相關要求參與驗收,驗收通過之后按照核算金額給予一次性補助。如企業在《措施》有效期內入庫,在《措施》有效期之后完成驗收,仍可以按照相關要求申領改造補助。

      第三節 支持中小企業開展數字化轉型

        第二十九條 《措施》有效期內,對開展數字化轉型改造的制造業中小企業給予區內“數字化轉型”建設費用5%的補助,單個企業獲得的補助金額最高200萬元。

        第三十條 在項目實施前須參與“四化”評估診斷,并于項目完成后取得良好效果。鼓勵項目申報單位選用廣州市“四化”賦能重點平臺商開展“四化”改造。

        第三十一條 在《措施》有效期內遴選不超過30家企業,采用事后補助方式,對相關企業給予一次性補助。核定的項目投入費用包括與數字化改造相關的軟件和云服務支出,網關、路由、傳感器、工業控制系統等必要的數據采集傳輸和工業控制設備支出,不含稅,不包括場地費用、水電費、人員費用等企業運營所需費用。

        第三十二條 具體項目申報以發布的辦事指南或通知為準。

      第四章 標準引領 加快樹立行業轉型標桿

      第一節 支持樹立國家級數字化示范標桿

        第三十三條 對《措施》有效期內連續3年營業收入正增長,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的數字化轉型成熟度貫標,且貫標評定達到平臺級(或5星級)、生態級的企業,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三十四條 本項目發放額度如下:

        (一)對于數字化轉型成熟度貫標達到平臺級(或5星級)的企業,申報上一年度的營業收入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給予30萬的一次性補貼,達到1億元以上的給予50萬的一次性補貼。

        (二)對于數字化轉型成熟度貫標達到生態級的企業,申報上一年度的營業收入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給予80萬的一次性補貼,達到1億元以上的給予100萬的一次性補貼。

        第三十五條 在《措施》有效期內達到多個扶持檔次的,以補差額的方式按最高檔給予扶持。

      第二節 支持企業開展數字化能力和安全評估

        第三十六條 在《措施》有效期內對本區30家通過工業互聯網企業網絡安全分類分級評估達到三級的制造業企業,給予每家10萬元補助。

        第三十七條 若符合條件的企業超過可補助數量時,以扶持年度企業產值進行排名,排名超出可補助數量的企業不予補助。

      第三節 支持制造業企業診斷評估

        第三十八條 鼓勵本區制造業企業開展數字化轉型、網絡化協同、智能化改造、綠色化提升。在《措施》有效期內支持500家制造業企業開展“四化”評估診斷,給予每家被診斷的企業最高1萬元補貼。

        第三十九條 申領補貼的企業須通過廣州市遴選入庫的“四化”評估診斷機構開展的評估診斷,并通過驗收。具體項目申報以發布的辦事指南或通知為準。

      第五章 強健算力底座 支持大模型創新研發

      第一節 支持大模型創新研發

        第四十條 【通用大模型創新主體獎勵】在《措施》有效期內,遴選1家技術創新性強、性能好的通用大模型相關創新主體,按實際購買或租用區內算力投入金額的30%進行補助,單個主體獲得的補助金額最高300萬元。

        (一)申報主體須對研發的大模型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或合法取得知識產權且知識產權清晰。

        (二)申報主體所提交的大模型產品須具備至少兩項落地案例,優先支持應用廣泛的通用大模型相關創新主體。

        (三)提供算力服務的數據中心須通過節能審查。

        第四十一條 【垂直大模型創新主體獎勵】遴選5家技術創新性強、應用生態豐富的垂直大模型相關創新主體,按實際購買或租用區內算力投入金額的30%進行補助,單個主體獲得的補助金額最高100萬元。

        (一)優先支持在工業大腦、機器人協助制造、機器視覺工業檢測、設備互聯管理、大型設備能耗優化等智能制造創新場景的應用。

        (二)申報主體須對研發的大模型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或合法取得知識產權且知識產權清晰。

        (三)申報主體所提交的大模型產品須具備至少一項落地案例,優先支持應用廣泛的垂直大模型相關創新主體。

        (四)提供算力服務的數據中心須通過節能審查。

        第四十二條 申報主體在通用或垂直大模型中僅選擇一類進行申報。

        第四十三條 以實際購買或租用區內算力合同金額(不含稅)計算補貼金額基數,采用事后補助方式進行補助,即申請補助時企業已完成相關算力合同支付并提供相應的支付憑證。補助期為《措施》有效期內企業實際租用期。每次申請補助期為一年,少于一年則按照實際補助期申請。

      第二節 支持大模型、云服務應用推廣

        第四十四條 通過“云服務券”、“大模型券”推動企業應用大模型、云服務,面向本區小微制造企業,發放價值2000元/張的“云服務券”、“大模型券”共2000張,降低小微企業使用服務成本,同一家企業最多申請1張“云服務券”或“大模型券”。

        第四十五條 “云服務券”可用于支持購買云服務商提供的基礎設施層、平臺系統層和業務應用層云服務。其中,基礎設施層云服務包括計算資源、存儲資源、網絡資源和安全防護等上云服務,平臺系統層云服務包括數據庫平臺、大數據分析平臺、物聯網平臺、軟件開發平臺等上云服務,業務應用層云服務包括生產管理、研發設計和其他應用等上云服務。

        第四十六條 “大模型券”可用于企業購買智能算力服務。

        第四十七條 申領企業條件如下:

        (一)申領企業是在本區有效存續的制造業企業。

        (二)申領企業須采購或租賃本區支持的云服務或智能算力服務,服務金額應大于2000元,且須用于自身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十八條 2000張“云服務券”、“大模型券”按扶持年度配額,具體的申領方式和使用方式以發布的辦事指南或通知為準。

      第六章 生態建設 夯實轉型服務公共基礎

      第一節 支持打造企業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

        第四十九條 打造面向產業的生產制造、研發設計、經營管理等全過程業務需求的企業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對符合企業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建設條件的單位,按政策有效期內投入金額的50%給予支持,最高500萬元。

        第五十條 企業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建設運營單位根據市場需求,可自主開展多種形式的經營活動。申報單位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備暢通供需對接渠道、深化生態協作的能力,在《措施》有效期內,每年面向區內企業舉辦不少于10場數字化轉型相關的會議或活動。

        (二)建有完善的運營平臺,具備保障日常運營、技術服務工作開展的團隊。

        (三)具備數字化轉型規劃指引、資源匯聚、綜合管理等能力,為區內企業提供全方位支持、專業化培訓等數字化轉型服務,參與不少于50家區內企業“四化”評估診斷服務。

        (四)具備較豐富的成果轉化和商業化經驗,區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建設運營單位聯合其生態伙伴,圍繞企業研發設計、生產加工、經營管理、物流售后等方面多樣化需求,為區內企業提供各類“小快輕準”(即小型化、快速化、輕量化、精準化)產品不少于5款,項目申報時相關產品已在中小企業中部署應用并獲得良好成效,助力企業加快實現轉型發展。

        第五十一條 具體項目申報方式以發布的辦事指南或通知為準。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企業在《措施》有效期內或規定時間內符合扶持條件的,即可申請相關扶持金。申請扶持資金的單位或個人,按區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通知的時間,向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相關部門在政策兌現系統公開的對應事項的辦事指南或通知為準。

        第五十三條 本細則中關于高水平工業互聯網平臺、產業集群數字化轉型試點項目、“四化”升級改造、數字化轉型成熟度貫標、工業互聯網企業網絡安全分類分級評估的扶持,如相關的國家、省、市的政策發生變更,或本細則所引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如有修改或者重新制定的,應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本細則所涉及的營業收入相關數據以企業提供的具有資質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相關報告(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審計報告)報表的數據為準。其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年營業收入是指當年1-11月的營業收入(本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細則涉及的營業收入以萬位計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長率精確至小數點后一位(舍尾法)。

        本細則所涉及獎勵幣種為人民幣,最終獎勵金額計算精確到元(舍去元位后的尾數)。

        本細則中的“以上”、“不少于”、“不低于”、“不超過”、“最高”均包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 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同一事項或同一項目,同時又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或重點項目扶持規定的,按“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扶持,企業只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扶持進行申報。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所需資金由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黃埔區人民政府安排,納入資金發放部門年度預算安排,并由各業務主管部門按廣州開發區、黃埔區的有關文件規定負責資金審核發放。各部門按照區預算績效管理相關規定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按職責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相關扶持獎勵補貼的比例和限額均為上限數額,并且其比例和金額受年度資金預算總量控制。

        具體政策兌現工作,按照《措施》和本細則的分工,由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并接受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八條 本細則涉及的事項資金直接劃撥至企業基本賬戶。

        嚴禁各類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獎勵資金。因獎勵金引起的稅收,由企業按國家規定自行全額承擔。對違反本細則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濫用獎勵資金的企業,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十九條 申請本細則獎勵和扶持資金的企業或機構須承諾對相關政策及約定已知悉,并簽訂相關承諾書。

        第六十條 申請獎勵資金的企業如弄虛作假騙取本《措施》資金的,或違背相關承諾的,一經發現,本區各資金發放部門應當追回已發放的獎勵資金,對企業失信行為依法予以公示并通報區相關部門,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或單位獎勵資金的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0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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